一级建造师重大变革《政策法规》证书注册、注销流程变简单了

一级建造师是建筑工程领域的一个重要职业资格认证,一级建造师重大变革《政策法规》证书注册、注销流程变简单了。作为一名合格的建造师,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的技术技能,更需深入理解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政策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多个环节,确保工程项目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运行。

首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工程质量至关重要。政策法规为建筑工程设立了基本的法律底线,只有严格遵循这些规定,才能有效防止因违法违规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此外,熟悉政策法规也能增强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提升对社会和客户的责任感,为构建和谐的建筑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级建造师重大变革《政策法规》证书注册、注销流程变简单了,建造师需要时刻保持对最新法规的关注与学习,确保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施工前需要申请相关的工程许可证,遵循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程序,确保所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工程的全过程中,建造师更需要时常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行业动态以及政策的变化,从而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

其次,政策法规也涉及到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在当前全球倡导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建筑行业作为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较大的领域,必须遵循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努力实现绿色建筑和智能建筑的目标。建造师在项目管理中要引导团队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一级建造师重大变革《政策法规》证书注册、注销流程变简单了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体系,更是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建造师应当认识到自己在推动法律合规、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时刻树立法治意识,以法律为准绳,以规范为导向,全面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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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44号)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的意见》(闽效综〔2017〕5号)要求,为进一步简化优化个人执业注册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以“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为目标,增强群众和企业办事的便利性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服务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11号部令)精神,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出省变更注册无需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厅不再出具出省注册意见。

(二)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无需提交失效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的,无需提交失效的注册证书;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污损补办的,无需提交遗失声明的报纸或污损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相关注册业务办理完成后由我厅统一发布公告作废。

(三)2014年(含2014年)以后在我省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申请初始、重新注册时不再提交个人照片、身份证和学历证明。

(四)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无需提交本省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劳动关系证明的(除转报住建部的注册业务外),聘用企业与申报人仅需提交规范格式的劳动关系声明,无需提交劳动聘用合同。

(六)取消“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或变更注册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注销或变更,注销后满一年方可办理重新注册”的规定。

(七)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则上不变更执业单位”的规定。

(八)持有“三类人员”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须到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三类人员”证书变更或注销注册。

二、推行网上办理

(一)省厅及下放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个人执业注册业务全部纳入“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理系统”),试行无纸化网上申报。

(二)申请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出省变更注册初审的,由原聘用单位在网上办理系统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系统出具相应的出省变更注册审核意见单供下载打印,作为出省变更注册的凭证。

(三)申请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预注册的,申报人在网上办理系统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系统开具预注册证明供下载打印,作为企业申报资质的凭证。

(四)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且其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全国建造师注册系统的二级建造师申请入闽注册,申报人在网上办理系统登记省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信息后,按省内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人员申报注册,本人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五)需转报住建部纸质材料的注册业务,试行纸质材料邮寄服务。申报人在网上办理系统提交相关邮寄信息将纸质材料邮寄至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无需提交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六)除二级注册建造师外,凡涉及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等需要在注册证书上打印注册信息的注册业务,使用带有注册证书信息和主管部门印章的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由网上办理系统生成防伪信息用于查验真伪。申报人领取新版防伪贴后自行粘贴在注册证书相应页面,无需提交注册证书。

(七)办理建造师单位更名的,由省厅审批通过后,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由省厅打印。

三、其他事项

(一)网上办理系统正在测试中,具体启用时间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有关通知为准。未启用前上述涉及网上办理系统的事项暂不实施。

(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即办件要求做到随到随办,不得擅自增加即办件办理时限。

(三)我厅已印发执行的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住建部个人执业注册业务办理流程和要求调整的,适时调整。

(五)系统试运行期为三个月,试运行期间每周五12:00-24:00系统暂时关闭进行维护升级。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文芳,联系电话:0591-38161636转809,传真:0591-38161636转6、8766792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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