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

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

获取途径:

  1. 官方渠道
    • 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最新考试大纲、部分历年真题,是获取官方信息的第一手来源。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公布最新的考试大纲,详细规定了考试内容和要求。
  2. 教育培训机构
    • 专业培训机构:如大立教育、优路教育,提供课程、模拟题库、考试辅导资料,帮助考生深入理解政策法规。
    • 在线教育平台:如网易云课堂、中国大学MOOC,可能提供相关课程和复习资料,便于系统学习。
  3. 书籍与资料
    • 官方指定教材:2024年版《工程法规》教材,内容全面,权威性高,是备考的核心资料。
    • 专业论坛与社群:如知乎、百度贴吧,考生和专家分享考试资源和经验,获取最新政策解读和备考策略。
  4. 在线资源
    • 题库APP:如“一建宝典”,提供海量的练习题和模拟考试,强化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应用。
    • 在线题库与课程:如“233网校”,提供考试动态、报名指导、免费订阅服务,确保不错过重要信息。

考试要点:

  1. 法律形式与效力层级
    • 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了解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名称规律,掌握法的效力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效力关系。
  2. 报考条件与流程
    • 掌握报名条件中关于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的要求,熟悉考试流程,包括报名、考试、考后事项等关键环节。
  3.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 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建造师注册执业、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了解行业准入和执业规则。
  4. 建设工程许可与合同制度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以及招标投标、非招标采购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包括施工合同的规定和相关合同制度。
  5. 安全生产与质量法律制度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6.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 环境保护制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保障制度,以及工伤保险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通过上述途径和要点解析,考生可以全面掌握2024年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的考试要求和复习重点,结合官方教材和专业辅导,提高备考效率,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一级建造师报名网”正文阅读:

各位考生:

2017年江苏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6-17日举行,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我中心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一、考试管理

1、屏蔽监测系统全面覆盖

我中心将在每一考场安置无线信号屏蔽仪,隔绝考场内外无线信号、手机的信息传输。此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派出无线信号监测车,对考场外的无线信号传输进行定位查找。近几年,我中心在资格类考试中,查处场内场外无线信号传输的涉案人员二十余人,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公安纪委部门全程监督

我中心将邀请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察部门对考试的组织、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违纪情节恶劣的考生进行严肃处理。

二、违纪惩处

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1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违纪行为进行惩处: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老师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三、对于违纪考生,我中心除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外,还将违纪考生的违纪情况发文通报至所在单位,要求单位严肃处理,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加强自我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杜绝侥幸思想,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将全部的时间精力用于复习备考上。

最后,祝愿各位考生取得良好的成绩。

投诉举报电话:0518-858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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