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

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一级建造师的政策法规主要由《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补充通知来指导和规范。这些法规主要涉及建造师的资格获取、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下面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的一些关键点:

  1. 资格获取
    • 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 考试大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修订并公布,如最新的2024年版大纲已发布。
  2. 注册
    • 考取资格证书后,需要经过注册才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 注册须由建造师本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 执业范围
    • 注册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 执业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执业。
  4. 继续教育
    • 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注册建造师需要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3年更新一次。
  5. 法律责任
    • 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将面临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处罚。
    • 以欺骗等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处以罚款。
    • 未注册或未按要求注册执业的,可处以罚款。
  6. 监督管理
    • 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 对于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可撤销注册。
  7. 注销与重新注册
    • 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注册建造师在某些情况下,如聘用单位破产、退休、证书过期未延续等,需要注销注册。
    • 注册证书注销后,若重新符合注册条件,可以按照初始注册流程重新申请。

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这些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造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法规会随着行业发展和管理需求进行更新,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如果有具体的问题或法规细节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查阅完整的法规文本或咨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2017江苏连云港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考试相关注意事项-一级建造师报名网”正文阅读:

各位考生:

2017年江苏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6-17日举行,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我中心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一、考试管理

1、屏蔽监测系统全面覆盖

我中心将在每一考场安置无线信号屏蔽仪,隔绝考场内外无线信号、手机的信息传输。此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派出无线信号监测车,对考场外的无线信号传输进行定位查找。近几年,我中心在资格类考试中,查处场内场外无线信号传输的涉案人员二十余人,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公安纪委部门全程监督

我中心将邀请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察部门对考试的组织、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违纪情节恶劣的考生进行严肃处理。

二、违纪惩处

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1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违纪行为进行惩处: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老师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三、对于违纪考生,我中心除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外,还将违纪考生的违纪情况发文通报至所在单位,要求单位严肃处理,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加强自我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杜绝侥幸思想,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将全部的时间精力用于复习备考上。

最后,祝愿各位考生取得良好的成绩。

投诉举报电话:0518-85811913。

准考证打印地址: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或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lyg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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