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资格考试考生参考须知

一级建造师是中国建筑行业中一个重要的职业资格证书,意味着持证者具备了较高的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是从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以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才。2017年青海省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资格考试考生参考须知,是每一位建造师必须深入学习和掌握的知识领域。

政策法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它们代表着国家在建筑领域的管理方针与方向,涉及到建筑安全、施工标准、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建筑行业的政策法规随时可能因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而变化,因此,建造师必须时刻关注这些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以确保在工作中不偏离轨道。

具备扎实的政策法规知识,不仅能够帮助建造师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各项法律规定,也能在实际工作中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的失误和后果。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工程项目可能会因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而被延期,甚至面临巨额罚款,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对于建造师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2017年青海省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资格考试考生参考须知的学习还能够提升建造师的职业素养,使其在同事和客户面前展现出更高层次的专业形象。通过对政策法规的研究,建造师能更好地分析和判断项目中的潜在风险,制定出合理且合规的施工方案,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在与政府部门、客户以及其他相关方沟通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款进行说明和解释,增强自身的说服力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2017年青海省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资格考试考生参考须知不仅是一级建造师必备的专业知识,更是其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基石。无论在项目管理、建筑设计,还是在施工现场的决策中,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及合法性的前提。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建造师,持续学习和研究政策法规,是其通向成功之路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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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试人员在开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齐全方可入场参考。

2、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离场。

3、应试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和黑色墨水笔等必备工具。答题卡填涂部分必须用2B铅笔涂写。

4、应试人员在开考后应立即在答题卡上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及试卷代码。试卷代码未填涂或填涂有误的成绩无效。

5、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6、依据相关规定,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7、应试人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自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此次考试考点安排在青海大学,由于青海大学考点路途较远,开私家车前往的考生较多,虽然我们已经协调交管部门,在考试当天维持校门附近的交通秩序,但还是有可能造成大面积交通堵塞,从而影响考生正常参加考试。因此,我们建议在青海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尽量早早出发赶往考点,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出行。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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